九、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的训练、比赛,应视为其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体系。对在国际、全国性比赛和省内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学校还应按其所获名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十、为保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学校,可将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全国性比赛和省内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作为权重,计入综合测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十一、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增强教练员的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与执教业绩直接挂钩的岗位聘任和精神、物质激励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师资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练员到普通高等学校执教。对到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学校引进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
十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加强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如何提高训练质量和水平,有效缩短训练时间,解决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学训矛盾”这一突出问题。
十三、切实加强教体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体育部门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四、要以普通高等学校为龙头,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优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关心、扶持中小学校开展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十五、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十六、除国家奖励外,省教育厅对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