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申办建设高水平运动队:
1.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达到较高的运动水平。
2.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3.具备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标准场地、器材。
4.具有思想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
5.具有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高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的1%。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每年拟招生人数在网上公示。招生结束后,各有关院(校)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情况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各普通高等学校将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甘肃省学校体育协会注册。
六、根据我省体育发展战略、群众体育基础以及大、中学生运动会项目设置,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审结果的通知》的基础上,我省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分布为:兰州大学:田径、武术、排球、篮球、乒乓球;西北民族大学:田径、武术、足球、篮球、健美操;兰州交通大学:田径、乒乓球、武术、篮球;西北师范大学:田径、足球、健美操;甘肃政法学院:足球、射击;兰州理工大学:网球;甘肃农业大学:田径、排球;兰州商学院:田径、排球;兰州城市学院:田径、摔跤;天水师范学院:武术、健美操。
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科学制订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运动员在学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提供条件。
八、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