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拨付给市粮食部门在市农发行的市级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根据市粮食部门的授权,区、县粮食部门负责协助储存在本辖区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部门举报。市粮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市粮食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区县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原粮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轮换数量约为储备原粮总量的三分之一。每年初,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市级储备原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部门组织区县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适时实施市级储备原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实施常换常新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粮油购销、生产加工以“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方式滚动轮换,保持成品粮油储备常换常新和始终处于数量保证、质量合格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