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10年9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发布施行的《
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市长:宋国权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市粮食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