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东府〔2010〕39号),促进专利技术运用与产业化,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加速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特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以及其他许可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我市单位因下述情形而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进行的评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引进优秀专利资产;
(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取得放贷金融机构认可。
评估机构收费应符合《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东莞从事专利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