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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
(宿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更好地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扩大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量力而行、逐步覆盖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不断加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力度,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二、实施方法

  1999年1月1日以来市区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计发。各县可视情况自行确定覆盖进程。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月待遇标准以及参保登记程序,均按照《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宿政发〔2007〕28号)和《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27号)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积极筹措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发放的具体责任;财政、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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