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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区房改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将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区公示15日后,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后,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

  在审核过程中,对认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区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审核职责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上一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四、租金补贴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租金补贴办法,根据具体的家庭收入档次,按规定实行分类施保。

  (三)租金补贴实行“打卡发放”,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持与区房改办签定的《宿州市城区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到所在街道社区领取租金补贴存折。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区房改办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结合申报家庭意愿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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