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房改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将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区公示15日后,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后,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
在审核过程中,对认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区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审核职责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上一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四、租金补贴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租金补贴办法,根据具体的家庭收入档次,按规定实行分类施保。
(三)租金补贴实行“打卡发放”,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持与区房改办签定的《宿州市城区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到所在街道社区领取租金补贴存折。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区房改办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结合申报家庭意愿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