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3.申请家庭无特殊原因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四)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6.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按搭建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高度2.2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区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市;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级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自然家庭夫妻一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若夫妻双方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岁以下的孤儿,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单位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租金票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社区租赁证明或借住证明。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核:

  1.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后,将认为符合申报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埇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区房改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