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智障或残疾的,年龄在28岁以上,虽然未婚,按一个自然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在本市有户口,但长期未在本市居住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3.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认定
(一)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二)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并且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或者因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