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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的机构和范围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是指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工作。宿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依据房屋产权隶属关系:市本级(含开发区)筹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埇桥区筹建的廉租住房由埇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区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退出的审定与监督。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房改办依据房屋产权所属关系,分别负责市、区两级廉租住房的房源提供及实物配租后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区房改办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含腾退的廉租住房)的登记、初审和资格动态管理工作。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区房改办签订《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入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房改办按所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属小区内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属小区的统一管理。

  (二)对不便实施物业服务的廉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区房改办根据《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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