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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六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六政办[2010]8号)保护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分三级管理,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二级古树300年以上不满500年,三级古树100年以上不满300年。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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