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BT项目谈判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六条 商务谈判小组依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报告,最终确定投资人排序,并起草BT项目融资协议。
第十七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BT项目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两部分。
第二十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BT项目融资协议书,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鉴证。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与投资人或施工企业签订。
BT项目协议应当约定投资人不得用该BT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反担保。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应在滁州市设立与BT项目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施工企业应按法定程序,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投资人的确定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滁州市市区商业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实行资金封闭运转。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