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3、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执行,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5、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6、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因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关格式参照附件)应报送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具体要求是: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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