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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失效]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确认;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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