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房管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六)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我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