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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0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0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以及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沪教委督〔2005〕6号),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现就做好2010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部分指标

  结合近年各区县自评公报工作的情况,以及2009年市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督查的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征询有关专家、区县教育部门和督学意见的基础上,现对2010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部分指标作进一步完善。

  (一)调整“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2010年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专项督导组,对普陀区、浦东新区、崇明县等10个区县2009年市级教育转移支付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督导,明确市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不作为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不作为区县财政教育经费拨款增长基数。以2009年为起始年,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相关区县财政教育经费拨款数进行了重新确认,以此作为计算教育经费拨款增长的法定基数。据此,2010年对《项目表》中“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作了较大调整,并对相关指标作明确说明。

  (二)修订“班额标准执行情况”表。近年来,为鼓励公办学校吸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市教委对位于城郊结合部和郊区集镇的公办学校扩大班额招收随迁子女的,适当放宽了班额限制。据此,《项目表》中对大班额的统计人数从每班48人以上,修订为每班50人以上。

  二、确保自评程序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

  随着区县政府责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各区县高度重视自评公报工作,已形成组织工作自上而下,填报工作自下而上的良性运作机制。希望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自评公报工作动员、部门自评、整理汇总等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填报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表》中规定的各类指标统计口径,确保各类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区县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并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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