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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建立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实行投资奖励。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倾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减轻担保机构压力,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与国有投资实行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后收费价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其收费标准经审核后可自主确定。

  (五)进一步增强投资项目供地保障能力。鼓励民间资本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或标准厂房,投资产业项目,并可分期限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经营性用地,在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小宗地用于民间投资开发利用。民间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对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新进入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通过实施首购、首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速市场化、产业化。

  六、进一步优化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一)切实规范对民间投资的监管。在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公开办事流程,全力加快政府转型。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项目审批(审核)部门间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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