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
(一)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成立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项目法人,投资发展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现有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三)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等方式对中小型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物业、承包经营权入股(社)等形式进行自主创业投资。
(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鼓励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为基础,通过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B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以及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用房等项目。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
(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方式投资城建项目。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强大力量,通过实施项目法人招标、重点功能区域成片开发招标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投资者,由项目法人、专业组织、民营企业、联合体等实施区域开发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尽快形成市场主导的城建融资格局。
五、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充实各类财政引导资金,采取财政性资金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银行投放信贷资金和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实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贴制度。对民间投资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领域的新开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等酌情减免,并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