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和体育服务企业。
(四)现代高效农业。继续扶持民间投资实施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围绕做强园艺蔬菜、做特高效渔业、做精畜牧业、做优粮经产业,延长产业链,培育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引导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建设“万顷良田”工程,发展设施农业,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
(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同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征地拆迁安置用房。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一)鼓励民间投资优化发展。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超越计划”等转型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并通过合理调控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工等行业产业规模,促进民间资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化存量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切实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加快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二)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帮助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到2012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80%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根据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组成专业园区,并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
(四)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科技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