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皖价费〔2011〕25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7〕94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自3月1日起,对省直有关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安徽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不含三县)单位(包括部队对社会开展服务的医院、学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
1.是否按规定申领、变更及换领《收费许可证》;
2.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3.有无遗失并公告作废及申请补发;
4.有无涂改转借行为;
5.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
(二)收费情况
1.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情况;
2.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落实国家、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涉农、涉企和国家、省各项优惠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3.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票据使用情况;
4.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5.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2009年度年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填写年审自查登记表;
7.审查学校类服务性收费及代收代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