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1月11日发布)
(一)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和《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污水处理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是指对进入城市、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投运(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
(三)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效果负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将于污水处理实际效果挂钩。
(四)污水处理厂负责在线监测装置的购置和安装,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监测站房的建设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的要求,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应包括进、出口的流量、COD、氨氮和pH值。在线监测装置试行政府统一委托社会化运行单位运行的模式,运行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保存18个月以上。
(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统一送至污泥集中处理厂处置。暂无条件集中处置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或者委托无处理能力的公司处置。污泥转移比照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七)污水处理厂须省环保厅《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的通知》(辽环函[2007]365号)文件要求建立生产运行档案。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