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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三、将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

  10.文物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历史文化名镇(村)和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区、市、县要将文物保护经费作为支出重点予以安排。要为公益性文博事业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效益。加大对连接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维修改造资金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文物资源的生产力转化。

  1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文物维修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文物的保护和维修经费,加大对基层文物管理所的经费支持力度。文物保护经费要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加强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

  1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理顺文物工作管理体制,通过机构设置和队伍制度建设等,将文物保护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设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工作。在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文物工作的特殊性,历史文化名镇(村)和文物集中的区、市、县在行政机构限额内可单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由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保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分散的文物遗存点,由当地政府设立的保护组织或保护员负责日常保护工作。

  13.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用地控制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经营文物的商店和拍卖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法从事文物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文保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的安全与消防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城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文保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财政、税务、民政、司法、建设、交通、海关、环保、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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