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效促进文物资源的生产力转化。通过合理保护和开发文物资源,提高城市品位,将贵阳历史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富的旅游发展资源,带动文化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发挥文物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6.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查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要特别强调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突出自身特点,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7.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要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要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按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根据勘探结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具体保护措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8.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所在地文化遗址保护、研究和展示问题。对于居民占地较多的大遗址,要采用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
9.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建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审批手续。规划、建设和文物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旧城改造、拆迁和房地产开发中,努力抢救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禁止实施破坏城市风貌和有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已有的此类项目要尽快加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