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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2.切实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开发。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抓好甲秀楼和文昌阁、阳明洞和阳明祠、开阳马头寨古建筑群、息烽集中营旧址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与实施,及时排除重大文物险情。

  3.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基础性设施建设。完成革命文物的普查和规划制定工作,重点抓好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作用。

  4.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认真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重点抓好贵阳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设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文物的数量和等级,建立相应标准的文物库房,不断改善文物库房保管条件,对现有登记的馆藏文物,实施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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