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验收(2011年5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4月2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规范整顿工作总结。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县、区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规范整顿工作总结,同时向市政府和省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开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履行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日常工作。已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的县、区,参照市有关组织履行职能;没有成立相应组织的县、区要尽快成立,并认真开展好本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建立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二上午,各县、区要将本辖区的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度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县、区将建立组织的情况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2011年1月6日前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科)。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慎监管。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市和各县、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信用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和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并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各级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查处。各级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恪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