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地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是否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完善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2010年12月15-2011年1月15日)。信用担保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纠正和规范的措施,提出自觉纠正和规范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2.检查整改(2011年1月15日-2011年2月15日)。在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规范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各信用担保机构及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不认真自查、走过场的信用担保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纠正措施,采取保留、重组、撤销、破产等方式分别进行处置。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信用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和对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做好资本和财务状况核实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3.规范完善(2011年2月15日-2011年3月底)。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设立、变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融资性担保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各县、区的确认工作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县、区监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5月20日。截止期限后,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