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0]18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保证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豫办〔2006〕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支持“三农”发展,有效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积累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能力,成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障碍。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加快农村信用社机制体制转变,保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清收的目标和范围
(一)清收目标:力争用两年时间,清收全市农村信用社22.15亿元不良贷款,使我市6家县级联社达到银监会规定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二)清收范围:截止2010年10月底,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依法应还而逾期未还的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
三、责任分工
(一)市区联社上报的不良贷款由市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办公室(市清收办)牵头负责,参照《开封市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收。
(二)各县农村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贷款由各县政府组织清收。各县政府要于2011年1月15日前,制定出本县的清收方案并上报市不良资产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自2011年3月1日起,依照本县制定的方案开展清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不良资产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各县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清收政策,营造浓厚的清收工作氛围,教育、劝导借款人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归还贷款。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拖欠、逃废债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充分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