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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本委档案的管理,采取文电合一,各处、室分别整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应存档的公文在拟制、修改、核稿及签批的过程中,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将有签注意见的传真纸制公文直接存挡,需将其复印后存档。
  (四)各处、室将应存档的公文整理排列好后连同“归档文件目录”于翌年第二季度前向办公室档案室移交。
  (五)外部门(地方)需复印、摘抄本委的档案、资料,需持部门或政府办公厅(室)介绍信,报经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印、摘抄。本委不得向外单位提供由本单位管理的上级文件及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程序及复文格式等,按《贵州省计委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文电资料的清退、销毁。阅办完毕不需要归档的文电、资料,由各单位按《贵州省计委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销毁。当年所发阅的密级文件(电报),各单位必须于次年3月底以前清退办公室机要室,由机要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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