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对。送印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校对。校对文稿必须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确需改动的,需经签发人同意。
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单位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因无人校对造成文件延误。
上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在发送前,由办公室负责发文的人员审核无误后发出。
第二十八条 用印、发文
(一)用印。
1.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委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执行。
2.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必须加盖印章。
3.公文用印要以签发人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原件为准。
4.外单位与本委的联合行文,用印前要严格履行用印手续,必须凭据本委领导人签字的原件用印。用印手续不全的公文不能用印。
(二)发文、递送。
1.委内所有文电递送,必须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委内部办公网建成使用后,通过网上递送也要履行相关手续。
2.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应在信封上准确地写明收文部门或收件人姓名,并在信封上注明秘密等级、缓急程度、编号和粘贴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印制的“单函编号”;发绝密级文件、资料时,要在信封上加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3.机要件的递送由办公室机要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电报管理
本委机关的电报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电报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收转,并负责督办、传阅。阅、办后的电报一律退机要室保存。
(二)发密码电报,必须是紧急、机密事项,必须遵守“密来密复”的原则,从机要室登记发出。严禁明密混用。不得既发密电,又打电话,又发文件。
(三)发内部明电,必须是紧急、不涉及机密的事项。
(四)发往国内外的密电、内部明电,一律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登记发出。其他电报由承办单位自行发出。
(五)电报的签收。密电和明电,统一由办公室机要室专人签收、登记。
第六章 公文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文电整理、归档应按《省计委机关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本委机关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将应归档的公文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