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需本委研究、签发、会签、批复的文件,办公室均应随文附加“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文处理单”,并进行登记、编号。
(二)上级机关交本委办理的文电和其他部门送来的文电,由办公室秘书根据内容,酌情批注办公室领导、委领导批示,或送有关处室限期办理。主办处室收到文电后应按时限尽快办理。
(三)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文电,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委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文电,送领导批示或直接送相关处室办理。
(四)传阅文件、资料,应速传、速阅,不得压误、扣留,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并注明传出时间。特急件应随到、随传、随阅、随退,必要时可集体阅读。
第二十三条 承办、拟稿
(一)承办单位收到应办文电后,应进行登记,及时送领导批交有关人员办理,不得拖延积压。如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文电,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以便另送其他单位办理。在文电办理中,应注意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文电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委办公室备案。
(二)对于已规定办理时限的文电,应在时限内办理完毕。未规定时限的,特急件在3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政府交办件2周内回复;外部门征求本委意见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的核准、项目的备案应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按《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公文拟制。
1.草拟文稿应当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稿面整洁,篇幅力求简短。
2.起草公文时,有关人名、地名、数据、引文要务求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公文内容涉及计量单位的,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公文用词用字必须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要先用全称,再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