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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的交办件,属本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本委办理完毕后,以委的文件形式函复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其中省委、省政府授权的,也可直接函复有关部门或地方,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答复处理的问题,应附代拟稿,转请省委或省政府审定。办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文件,在复函中必须注明收文编号。
  第十七条 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行文,印发前须经其上级机关会签,发文时应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委《党组会议纪要》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只发委内;其他外发会议纪要,可以委名义或办公室名义拟简要通知随文印发。

第五章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处理程序指收到文电的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 外部门发给委、办公室的函件,由办公室秘书负责签收、拆处;发给委党组的函件,由办公室机要室签收、拆处;委领导的函件,一律由领导本人或其秘书签收并酌情拆处。
  公文由委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传递、用印和归档,各处室不得自行接收需要以委名义办复的公文。办公室收到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其中急件为1个工作日)内分转业务部门办理。
  凡行政许可事项的接收、批分、审核等,按照《贵州省发改委公布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04]632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受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常委会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发展改革委,相关企业及全省性行业协会。除此之外,凡越级行文,原则上应予退回。
  涉及本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批分文(电)、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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