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要求省政府批转的请示,同时附送代拟稿。经省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但文中应注明“经省政府同意”或“经省政府批准”。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原则上本委不直接向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文。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职权规范可答复市、州、地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要求本委答复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下命令、作指示。
第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报送公文。特殊情况,需写给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可以便函形式发出(要编号、加盖部门的印章),并在正文后面附领导批示的复印件。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再下传或横传。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权限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主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一致前,一律不得向下行文;如属上报公文,应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委内公文办理过程中,若公文内容涉及委内有关处、室的业务职能,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处、室主动协商会签;若有不同意见,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出面与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沟通与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委领导裁定。对于不同意见未协商一致、又未经领导协调裁决的问题,一律不得上报、下发文件。
第十五条 委内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行文,但涉及机关基建、党建、经费、人事任免、奖惩等问题,可以办公室或机关党办、人事处、监察室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