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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凡特急电报及附有“特急件”标签的文件,从核稿、审批、发文、登记、校对、印刷到分发、送递,都应按时限要求,急速处理。
  (七)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文件要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一份文件的标注,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八)附件。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标注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不用书名号,附件之后不用标点符号。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
  (九)公文落款。除联合下发的公文,落款处必须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外,其他公文落款处不再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十)文件加盖印章要规范,位置要压年盖月。
  (十一)公文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委党组发文用“中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头专用纸;委发文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字头专用纸;机关党委发文用“中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字头专用纸;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专用纸。便函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头信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
  第九条 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可对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相关企业行文;可对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及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行文。
  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组织、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委内除办公室外,各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办公室负责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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