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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九)函。适用于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或不相隶属的下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日期、机关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等。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编号平行的右侧,排印签发人姓名和己阅人(本委及联名、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请示”文件应当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主题词上方);公文落款处(除会议纪要外)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一)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简称。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其余一般不加书名号;文件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抄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成文时间。一般公文一律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会签部门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签发日期与实际发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督办人员应注明实际送印时间。
  (四)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公文编号。
  (五)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保密期限应视文件内容而定,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份数序号用五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六)紧急程度。对急需办理的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则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中,前者最急,后者次之,再次之。对加注“特急”以上的文电,应由办公室认定,其中文件需附加红色“特急件”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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