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局、市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2010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名单公布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公示》栏目)。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三、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四、新型防伪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批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
五、为防范伪造印章,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要使用硬质材料。
六、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鉴留存卡上加盖印鉴,由印章刻制企业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存档,印鉴留存卡原件由申请刻制印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