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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 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保存检测样本,致使检测样本变质造成吸毒检测工作不能进行的;

  (二) 送检虚假检测样本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吸毒检测尿液采集操作程序

  2、现场检测报告书

  3、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

  附件1:
  吸毒检测尿液采集操作程序

  一、尿液采集前事先制定被采集(即被检测)人员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要包括被采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采集人姓名和单位、尿液采集时间及数量、被采集人和采集人签名等内容。

  二、被采集人在采集人看护下采集尿液于一个干净无污染的容器中,采集人员收到尿液检材后,应先检查尿液量是否有30毫升以上,若尿液采集量不足时,应另行采集后与第一次采集的尿液合并并混匀,以最终达到至少30毫升。为达到所需的尿液采集量,尿液采集单位可每隔30分钟提供约250毫升饮用水以促进被采集人排尿,但提供的总水量以750毫升为限。

  三、被采集人拒绝提供尿样进行检测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过医院对其导尿进行尿样采集。

  四、检测人员对采集好的尿液首先进行毒品快速检测。

  五、对现场检测为阳性的尿液样品,由采集人会同被采集人将快速检测后的尿液检材分装成两瓶,分别标示为A瓶和B瓶,每瓶不少于10毫升,由采集单位保存供实验室检验和复检。

  六、采集单位在尿液检材移交送检前,应将其妥善包装并密封,密封条上由被采集人和采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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