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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实验室复检与实验室检验不能在同一检验机构内进行。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交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内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签名、捺指印。

  被检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承办公安民警应当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送检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九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指定至少两家取得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实验室检测或复检机构,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吸毒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或者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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