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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对吸毒检测样本本着谁采集、谁保存的原则予以保存。检测样本保存室的设置、保管人员的设立及检测样本的调用和销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见附件2),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人所在单位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捺指印。被检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检测人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一条 被检测人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十二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3日内,填写《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交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内注明,加盖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印章后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签名、捺指印。

  被检测人拒不签名、捺指印的,承办民警应当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五条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3日内,填写《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一式两份),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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