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公禁毒[2011]25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警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经培训后取得省公安厅颁发的“吸毒检测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 检测样本,一般为被检测人的尿液样本;对于怀疑吸毒致死的特殊案件,应提取其血液样本送实验室检测;对于研究吸毒史的,应提取其毛发样本。
第六条 尿液样本的采集依照《吸毒检测尿样采集操作程序》(见附件1)进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 采集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检测人(两名)和被检测人共同签字封存,在零摄氏度以下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