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组建沙河市南澧河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70号 2010年7月4日)
邢台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组建沙河市南澧河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请示》(邢水计〔2010〕1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由你局委托、沙河市政府授权沙河市水务局负责组建南澧河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有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同意“沙河市南澧河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南澧河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同意法定代表人由倪进现兼任,技术负责人由黄秋生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由李清泉担任的安排意见;同意项目法人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应进一步增强针对性。
二、以上所成立机构为临时机构,人员职务为临时职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后机构和人员职务自行撤销。
三、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并保持稳定,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工作,除法人代表可兼职外,各工作人员应专职于该项目建设。你局要在工程开工前对项目法人各级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我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水建管〔2010〕19号)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