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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          。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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