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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节设定。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20℃。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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