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投资政策。对从沿海整体搬迁到我省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相应办理企业在沿海评定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相关手续。允许转移到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产业集聚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转移至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政府给予资助。对能形成完整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8.开放政策。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步伐,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外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黔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按规定并购省内企业,参与省内企业改造重组。引导和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产业承接园区创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
29.奖励政策。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我省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承接产业转移取得实效
30.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日常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订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