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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24.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5.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等产业转移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6.土地政策。将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在省分解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要向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对投资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一调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拟订《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凡是符合两个目录且符合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继续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产业集聚区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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