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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2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产业集聚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建设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根据产业转移需要,新增和调整相关专业,为产业集聚区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在产业集聚区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岗职工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1.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健全覆盖产业集聚区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人力资源与产业对接;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和用工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切实保障产业集聚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支持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农民工租赁住房,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机制。
  22.加强人才开发服务。积极推进人才培养多边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建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建立国家级引智基地,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和培养工程,推动高级人才柔性流动,加大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人才引进机制和人力资本优先发展积累机制。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政府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办法。
  七、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23.财政政策。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鼓励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及技术改造,由省政府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贵州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属“飞地经济”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产业集聚区或产业链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财政返还方式,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可由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承接地政府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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