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坚持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对实行核准、备案的承接转移项目,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加强对承接产业基地的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的控制,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监管。
1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制订完善各项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强水资源、能源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用能定额调价管理制度。大力提高污水处理回收利用率,加强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降低单位产出的能耗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鼓励和支持通过资源共享、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途径发展循环经济。
1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大力推进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
五、创新体制机制,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
17.大力改善政务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推进效能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效能。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
18.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软实力。构建公共信息、技术共享、公共试验和检测等服务平台。强化金融、保险、证券、物流、财会、专业咨询等配套服务,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换、产权交易、会计、法律、鉴证、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
19.加强区域互动合作,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扩大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密切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周边省区市的联系,形成区域联动发展格局。加快推动区域间共建园区和共建项目,鼓励采取“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按照资产和出资比例,分担建区责任、权利和义务,共享共建园区收益。积极争取深圳、大连、宁波、青岛等对口帮扶城市支持我省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
六、加快承接地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