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石家庄西郊热电厂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05号 2010年7月9日)
河北省电力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石家庄西郊热电厂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冀电发展[2010]138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石家庄西郊热电厂送出工程位于石家庄鹿泉市境内,建设内容包括鹿泉220kV变电站扩建2回出线间隔和石家庄西郊热电厂至鹿泉220kV变电站送出线路11.5公里两部分。工程总占地2.32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2.14万立方米,估算静态总投资14817万元,由河北省电力公司出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3个月。
本工程地处太行山前平原区、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项目区土壤类型主要为褐土,现状水土流失轻微。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3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输电线路施工结束后及时覆土平整,恢复耕地。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21.92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
2、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监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石家庄市水务局和鹿泉市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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