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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附件2:购房承诺书

  附件1:
  《家庭购房申请表》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省份

 

婚姻状况

 

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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