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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维稳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武警东莞支队予以配合。

  市公安消防局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武警东莞支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9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1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市、镇、村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3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莞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莞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平息地震谣言

  当本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各镇街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整理平息地震谣言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7.2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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