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地震局负责监视余震,市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镇街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工作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以及有毒不明气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配合省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做好邻近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的工作;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住建局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具体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负责。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有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